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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2024-06-16    来源:卓烁科技微官网    点击:158   

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1.虽然合同并无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诉讼系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2.同理,保全费亦系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否存在新证据的问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于起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此外,《湟中县上新庄镇旧城改造项目关于窗台处钢筋砼板带未设置专家论证意见单》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根据,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涉工程是否交付的问题。1.二审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组织三方代表共同前往案涉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各方代表签字确认。案涉的项目小区名称为“宏星府邸”,现场调查发现青海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小区部分房屋门口及窗户粘贴了装修公司标识,在装修登记表中显示不同的业主姓名、开竣工时间,且部分房屋内已经悬挂窗帘、放置家具、花盆、水瓶等物品。此外,关于宏星公司辩称房屋悬挂窗帘是履行与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问题。经审查,该合同标的及金额项下备注“在合同总价的范围内赠送108副室内窗帘”,与调查笔录中反映的情况不符,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故原审判决认定万学才已经交付案涉房屋钥匙以及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无不当。2.万学才提交施工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和伪造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宏星公司对万学才移交的施工资料清单发表质证意见时,明确表示关于资料问题已向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另案主张相应权利,后宏星公司撤回上诉。故宏星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涉工程是否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鉴于案涉工程已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故华宇公司关于其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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