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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2023-06-01    来源:    点击:317   

                        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平邑某物业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平邑某劳务公司。2017年至2021年期间,劳务公司按年度多次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承包劳务公司在某小区的保安业务,并约定了协议期限及按月支付固定承包费。同时,劳务公司自2016年11月起为李某发放工资。后李某与劳务公司发生纠纷,2021年李某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李某与平邑某劳务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平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邑某劳务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用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李某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主体。李某向劳务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务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在小区从事的保安工作是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劳务公司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并提交劳务承包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劳务承包协议虽名为承包,实际具备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综上所述,平邑法院判决认定,平邑某劳务公司与李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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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与劳动者签订各类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以此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在某些条件成就下,双方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如想证实用人单位与自己是劳动关系,应当重点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要证实用人单位具有用工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同时自己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格劳动者主体。2.双方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主要证实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3.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主要证实用人单位通过财务会计按约定或按月向自己发放工资。4.自己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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