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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清收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约定的担保是否还能成立?

2022-08-03    来源:    点击:755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约定的担保是否还能成立?

裁判要旨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书》在签订时,借款债务已超过清偿期限。因此,虽然《协议书》明确将邓州某公司约定为“担保方”,但《协议书》中有关该公司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其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案例索引

《邓州市金川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辛海辰等保证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198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约定的担保是否还能成立?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辛海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邓州金川公司关于《协议书》没有担保意思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但案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不应当再审。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书》在2015年4月16日签订时,邓州市昆仑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昆仑学校)对辛海辰的借款债务已超过清偿期限两年多。因此,虽然《协议书》明确将邓州金川公司约定为“担保方”,但《协议书》中有关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邓州金川公司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协议书》对辛海辰债权确认判决不同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邓州金川公司加入昆仑学校债务所附的生效条件。现生效判决已确认了昆仑学校对辛海辰的借款债务,邓州金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故邓州金川公司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债务加入人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原审法院将《协议书》认定为保证协议,并据此判令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确有不当,但要求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结果正确。

第二,在《协议书》签订前,昆仑学校就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对其与辛海辰的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再审,对借款事实并不认可。在《协议书》订立时,昆仑学校对借款本金尚有异议,该协议亦未明确1700万元款项抵扣范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该协议的签订背景、辛海辰与昆仑学校借款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全案证据及交易习惯等,认定邓州金川公司支付的1700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邓州金川公司关于1700万元款项应抵扣本金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一审判决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支付辛海辰2115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辛海辰并未就邓州金川公司的责任范围提出上诉,故应认为辛海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邓州金川公司的责任范围。辛海辰关于原审法院遗漏诉讼费、执行费和罚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原审法院以2019年8月20日为限,对邓州金川公司应当负担的利息分段计算,并无不当。辛海辰关于原审法院利息计算标准偏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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