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选择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再将案件移送至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2021-07-26 来源: 点击:1404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有权选择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再将案件移送至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有权选择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再将案件移送至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19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靳某平的住所地在甘肃省静宁县行政辖区,故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已经立案,且双方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应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故作出(2017)最高法民辖1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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