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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范围

2019-10-21    来源:    点击:1654   

【裁判要旨】

工程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法律性质、功能不同,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缴交的工程保证金不能纳入发包人、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范围。

 

【案情】

原告:深圳市源春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春发公司)。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六建)、漳州福晟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公司)、杨林。

被告福晟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1-8栋限价商品房业主,其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福建六建施工建设,被告福建六建将该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被告杨林施工。2011727日,杨林以福建六建的名义与原告源春发公司签订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漳州市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限价商品房1-8栋楼外脚手架搭拆及所有外架材料和模板材料,工程进场时原告向被告杨林缴纳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18日,原告与杨林对12456栋脚手架工程款进行结算并达成外墙脚手架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一份,确认12456栋总工程造价为227万元。截至2013118日,被告杨林已支付工程款178万元,尚欠工程款49万元,包括原告向杨林缴纳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合计工程尾款为59万元。双方达成如下付款协议:1.杨林于201325日前支付给原告40万元;2.杨林于2013330日前支付余款19万元;3.若杨林逾期未能付款,其同意由福建六建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20131225日,原告与被告杨林双方对378三栋脚手架部分工程进行结算,总工程造价为2344708元,被告福晟公司在该审核结果定案书中建设单位栏盖章确认。杨林支付了该三栋楼工程款180万元,尚欠544708元未能支付。之后,因杨林未能依约按期付款,原告拒绝拆除一栋外架。经福晟公司出面协调,并承诺由其直接支付给原告12456栋脚手架工程款尾款59万元,约定2013年春节前支付40万元,春节后再支付余款19万元。后被告福晟公司只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余款未能支付。杨林共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934708元(含工程保证金1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5123日诉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杨林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934708元(含工程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544708元自201312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外39万元自20131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两答辩人,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程款934708元及利息,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杨林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

 

【审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林将本案讼争脚手架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约定脚手架工程,而本案讼争项目商品房建设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林支付尚欠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福晟公司及福建六建分别为本案讼争工程的业主和总承包人,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杨林的尚欠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第17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漳浦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源春发公司工程款934708元,并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325日起计息,19万元自2013330日起计息,544708元自2015123日起计息);二、被告福晟公司、福建六建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源春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定性不够准确,但并不存在错误。本案双方争议主要焦点是福晟公司、福建六建应否对杨林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该争议焦点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源春发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源春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可以认定。源春发公司与杨林(以福建六建的名义)签订的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最后落款虽然没有盖源春发公司的公章,但林永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上述合同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其签名捺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归属源春发公司。而陈金荣是源春发公司的员工,系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其在源春发公司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外墙脚手架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报告上的签名均经过源春发公司的授权,系代表源春发公司的行为。2.福建六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福晟公司系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1-8栋限价商品房业主,其将该工程承包给福建六建建设,福建六建将该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杨林,之后杨林又将脚手架搭建工程再分包给源春发公司实际施工。而杨林并不具备脚手架劳务作业资质,因此,福建六建与杨林之间、杨林与源春发公司之间的劳务分(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源春发公司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已完成约定的脚手架工程,工程现也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故源春发公司请求杨林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福建六建明知杨林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杨林,存在过错,应对杨林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福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福晟公司应对杨林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从福晟公司与杨林(由程娅代表)的结算及杨林向福晟公司在涉案地块上的借款、福晟公司通过关联公司福州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杨林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来看,福晟公司越过福建六建,直接与杨林发生业务关系,该事实说明福晟公司其实认可杨林在涉案地块工程上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而杨林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福晟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连带责任范围的问题。上诉人福晟公司、福建六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仅限于欠付的涉案脚手架工程款,应剔除杨林收取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

综上,福建六建、福晟公司上诉认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应扣除1 0 万元保证金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够准确,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扣除工程保证金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漳州中院依法改判:一、维持( 2015)浦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第072 05.2019案例案例参考一项;二、撤销(2015)浦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福晟公司、福建六建对杨林的工程款欠款本金8347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源春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1.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2.福建六建、福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3.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作进一步阐释。

一、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案中,根据源春发公司与杨林以福建六建的名义签订的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源春发公司施工的工程为漳州市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限价商品房1-8栋楼外墙脚手架及施工所需用钢管架搭设部位、搭设、维护及拆除,即源春发公司施工的项目为脚手架工程。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分包关系。而劳务分包活动,包括企业、人员的管理、资质、资格、业务等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督管理,适用建筑法的规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定性不够准确,但并不存在错误,因为广义的承揽合同也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一审法院适用《解释》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二、福建六建、福晟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具有排他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总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可以有限度突破合同相对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漳州市古雷新港城龙港社区A地块项目是由福晟公司开发建设,由福建六建整体承建,福建六建转(分)包给杨林后,杨林又将脚手架工程转(分)包给源春发公司。在外墙脚手架(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上虽然福建六建未盖章,但是,包括脚手架工程在内的施工工程由福建六建总包并对外转(分)包是不争的事实,源春发公司施工了脚手架工程并由杨林、福晟公司确认了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可以确认源春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杨林是违法分包人,福建六建是总承包人,福晟公司是发包人,而且福建六建、福晟公司对本案工程违法分包存在过错。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解释》第26条第2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转(分)包人要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福晟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福建六建作为总承包人,依法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违法分包人杨林对实际施工人源春发公司所欠工程款的连带付款责任。

 

三、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问题

工程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法律性质不同。工程保证金的功能作用在于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不属于工程款的范畴,与工程款的法律性质、作用不同。本案发包人、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范围仅限于欠付工程款部分,工程保证金10万元应由实际收款人杨林负责返还,不属于福建六建、福晟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范围。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正确。

 

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733号 2017)06民终1130

(作者:林振通 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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