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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清收

在空白借条上签字,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08-04    来源:西部商报     点击:2425   

2016年7月底,胡某某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同年8月3日,张某通过银行给胡某某打款10万元,胡某某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10月3日还清借款,并承担15000元利息,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并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多次找胡某某索要,对方都故意躲藏并拒接电话,张某遂将借款人胡某某及担保人王某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债务。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自己确实作为担保人对胡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但其当时签字的借条是空白的,并未记载借款数额等信息,且胡某某当时称担保数额为1万元,所以他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事后,胡某某曾告知他,借款后张某通过银行打款10万元,后又取回5万元,故实际借款本金为5万元,且胡某某已于2016年10月3日将15000元利息打入张某银行卡。借款人胡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证据证明胡某某欠款事实,胡某某未答辩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债务。王某某辩称胡某某曾告知他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又予以否认,根据张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打款凭证、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均能证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故认定张某对胡某某享有10万元债权。王某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写明借款金额,胡某某仅告知他借款金额为1万元,王某某才愿意提供担保,但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某予以否认,故认定借条上的签字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为该10万元债务的保证人;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推定王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起诉要求胡某某按照借条约定承担15000元的利息,王某某辩称胡某某已支付原告张某某15000元利息,张某亦予以认可,胡某某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认定被告胡某某已给付张某利息15000元,对张某再要求胡某某、王某某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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