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书
2018-08-12 来源: 点击:1835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0482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米庙镇于庄1组。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8】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焦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前后,被告人于某某在汝州市煤山公园内,分别以80元、12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仿真散弹枪和一支仿真狙击枪。2017年2月的一天,于某某在淘宝网上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气枪配件,后组装成气枪。经鉴定,上述仿真散弹枪、仿真狙击枪和组装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认定为枪支。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情况,如实供述其购买枪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痕检)字【2018】10号鉴定书,证人靳楚瑶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对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存霞
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世月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