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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律师向“黑律师”宣战!不服来战!附向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2019-03-23    来源:    点击:1704   

一、什么是“黑律师”?

 

先做一个定义,“黑律师”就是非执业律师,却以“律师”的名义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费用,但出庭却以公民代理方式出庭。

 

“黑律师”一直都在,有真律师,就有黑律师。就像有ADIDAS,就会有ADADI一样,山寨东西在中国从来不缺。

 

说实话,从来不把“黑律师”看在眼里,因为他们不是律师,和律师也形不成竞争。他们就向躲在黑暗角落里的老鼠。真正的律师对他们是嗤之以鼻。而我还曾经“爱心泛滥”,觉得他们很不容易,只能捡点律师业务的残羹冷炙。

 

但是,只有经历了伤害,才能有切肤之痛。只有亲身体验了“黑律师”的嚣张跋扈,才有了义无反顾地向他们发起的宣战。

 

二、名唤“徐清龙”的“黑律师”的嚣张行径

 

2019320日,本人作为某医院(被告)的代理人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参与了一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徐清龙以公民身份作为原告代理人。徐清龙自称是共同参与庭审的还包括原告妻子段某和被告医院的医患办主任李某。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徐姓“黑律师”的嚣张表演。

 

“黑律师”徐清龙之横

 

在两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时,两人有一些交流。被告代理人李某就原告交流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异议,向对方进行解释。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对庭审秩序的了解与维护,立即对本方代理人说:“这个不用和他们说,由他们向法庭说。”在此过程中,没有和原告代理人有任何眼神及语言交集。然而,徐清龙立即向我质问:“你这是什么意思?你想要干嘛?你懂不懂规矩?”当时,审判员立即制止徐清龙,要求他不要再说,但是徐清龙仍然喋喋不休。

 

因为我是执业律师,不应该就这些小问题去和对方争辩。我忍了。

 

“黑律师”徐清龙之坏

 

其后,徐清龙拿出他要提供的69份医院片子作为证据,交由我方进行真实性核对。他抱着片子过来,走到我桌子前的时候,突然把片子扔到我脸上,砸到了我的笔记本电脑上。然后带着挑衅的目光和嘲弄的表情对我说:“哟,没拿稳。”

 

因为我是执业律师,虽然本人也是细皮嫩肉,但还没有造成毁容,所以,我再次忍了。当然,我也没有演戏的天赋,也不知道其人之恶,否则,本人应该立即倒下,来个当庭“碰瓷”。

 

“黑律师”徐清龙之恶

 

庭审结束后,双方已经签完笔录,准备离开。徐清龙突然用手指着我说:“对面的那个傻东西……”“婶儿可忍,叔叔不能忍”。我什么时候受过这个气。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不是我的风格。所以,我立马一拍桌子,对他喝到:“你说什么!你想干什么?”

 

这时,尚未离开的法官和书记员也要求徐清龙不准再说话。但是徐清龙根本不理法官,继续辱骂,而且叫嚣:“一会儿你出去看看怎么弄死你。 徐清龙的嚣张气焰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这时,已经出门的我方代理人李某,一位已经快60的大姐听到后,转身回来,说:“你要这样,我可不干了。”法官继续制止,警告他不要等叫法警。此时,原告另外一个代理人段某,就开始辱骂本人代表医院打官司没良心(当然对当事人的这种情绪宣泄,本人见多了,毫不在意)。

 

本人离开法庭后,正好需要去该法庭对面的一个法庭等另外一个法官开完庭。这时,已经离开许久的徐清龙和段某又折转回法庭,在经过我身边时,还故意踢了我的鞋,想借机生事。当然,我忍下来了,不会给他“碰瓷”机会。

 

当他把片子扔到我脸上后,我就对旁边的李大姐说,“这就是个垃圾、人渣。”果不其然。以下我将以“人渣”或者“垃圾”来称呼徐清龙。他要不服,来告。爷奉陪,为别人打了一辈子官司,还没有为自己打过官司。

 

三、揭底“黑律师”徐清龙

 

本人脾气很好,但是不是逆来顺受的主。既然得罪我,他敢用公民代理身份来揽财,我就敢断他的财路。

 

于是,我对徐清龙进行检索。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公开的徐清龙做代理的判决和裁定居然有57份。我靠,我一年都办不了这么多案子。

 

好,人渣既然以公民身份代理,那就看看他在每个案子里的身份。一年里,这个人渣在判决书里一会儿是无业,一会儿是公司员工或者法律顾问,公司还变换了好几个。甚至在市高院的一个司法文书中,人渣居然同时是两个不同公司的职员。社区推荐函主要是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也有别的社区。

 

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公民代理应当有以下条件:1、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应当是在一个社区、单位;2、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其属于社区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3、代理人必须有社区或者单位的推荐信;4、代理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了解案情。

 

人渣代理的这个案子呢?人渣的委托人(现在是植物人)的居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人渣似乎居住地一致在门头沟,两人肯定不是一个社区,门头沟的或者其他任何社区所出具的推荐函显然无效。既然被我抓到漏洞,那我就别怪我不客气。

 

针对人渣的恶行和违法公民代理以及打击“黑律师”,本人写了一篇长达十页向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开信,也会直接寄到各院院长。(详见附件)

 

四、谁在纵容“黑律师”

 

某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首当其冲。正是因为他们毫无原则的盖章,不做审查的推荐,才使得这些“黑律师”有了形式上的出庭“通行证”。我的一个曾经做过街道办事处书记的朋友曾说过,他当时就要求社区在出具推荐函或者居住证明时,必须严格审查,依法办事,不得随意盖章。为这样的政府官员点赞!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法律记在心中,不管是出于人情,还是有利益交换,某些社区居委会就是在真真正正地滥用权力。经常给人渣出具推荐函的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就是此例。《监察法》已经明确将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是不是监察委该出手调查呢?

 

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对公民代理不做审查,有推荐函就接受公民代理,这才使得公民代理的“黑律师”横行当道。就拿市高院的一个司法文书来看,人渣同时是两个公司的职员,这恐怕是一个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人能看出来的毛病,但是咱们市高院的法官却可以任由其违法代理。市高院都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

 

五、我为什么要向这些垃圾人宣战?

 

有朋友劝我,别生气,犯不着和这些垃圾人置气,而且这些垃圾人谁知道能做出什么事?是的,垃圾人在中国层出不穷。远离垃圾人是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是,我忍不了。

 

揭露人渣的恶行和违法代理,直接原因就是泄私仇,我毫不隐晦。人渣敢威胁我,我就敢砸他的饭碗。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但是更重要的泄公愤。毛主席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的第一句话就是:“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黑律师”不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的敌人。因为他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毒瘤,是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塑造过程中的绊脚石。垃圾就应该被扫入垃圾箱。

 

不要以为我们对垃圾们的容忍就能换了垃圾们的尊重,他们只会觉得律师好欺负,正如那个人渣所侮辱我的“傻东西”称呼。今天被侮辱的是我,明天被侮辱的也是其他律师甚至当事人。今天是言语威胁,也许明天就会付之于行动。倾巢之下,没有人能独善其身。

 

不要以为人渣的威胁仅仅是对对方律师和对方当事人,他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是在表演给法官看,是在威胁法官,威胁法官要偏向他们。“黑律师”闹庭的手段已经升级了,以前只是鼓动当事人哭闹。由于闹庭情形长期被纵容,所以“黑律师”才能够升级到直接的人身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后,律师们也许还没有忘记对刑法309条“闹庭罪”的争议。我们曾经以为这条会针对律师。但是“黑律师”的恶行却让这条规定成文对律师的保护法则。然而,法律的规定却没有真正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

 

所幸,法律对守法的保护不是孤立的,即使对较轻违法除罪化的趋势让刑法的实施存在难度,但是民诉法对法庭秩序的保护,以及对公民代理的规范,只要严格实施违法进行公民代理的“黑律师”在中国的法庭将没有生存空间。但是,这建立在各级人民法院真正依法执行,这也是我向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开信的原因。


附:

关于要求处理徐清龙违法公民代理

并请求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民代理的公开信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及院领导们:

本人田燕刚,一名在北京执业16年的专职律师,现就本人在一件案件代理中受到以公民代理身份(俗称“黑律师”)出庭的徐清龙当庭辱骂并进行人身威胁的情况,向贵院及院领导反映,本人强烈要求处理该违法公民代理人,并请求贵院严格依法规范和审查诉讼案件中的公民代理情形,以净化诉讼案件的庭审环境,建立有序的庭审秩序,维护合法公平的法律服务市场。

   一、徐清龙恶意辱骂并威胁对方律师(即我本人)的情形。

2019320日,本人作为某医院的代理人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参与了一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徐清龙以公民身份作为原告代理人。徐清龙自称是共同参与庭审的还包括原告妻子段某和被告医院的医患办主任李某。

在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时,两人有一些交流。被告代理人李某就原告交流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异议,向对方进行解释。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对庭审秩序的了解与维护,立即对本方代理人说:“这个不用和他们说,由他们向法庭说。”在此过程中,没有和原告代理人有任何眼神及语言交集。然而,徐清龙立即向我质问:“你这是什么意思?你想要干嘛?你懂不懂规矩?”当时,审判员立即制止徐清龙,要求他不要再说,但是徐清龙仍然喋喋不休。对此,本人本着职业精神和对法庭秩序的维护,并未与其进行任何语言的交锋。

其后,徐清龙拿出他要提供的69份医院片子作为证据,交由我方进行真实性核对。他抱着片子过来,走到我桌子前的时候,突然把片子扔到我脸上,砸到了我的笔记本电脑上。然后带着挑衅的目光和嘲笑的表情对我说:“哟,没拿稳。”(注意:没有说“对不起”等表示歉意)我本人当然知道他的故意和恶意,但是本着犯不着和对方在这些小事上过不去的心态,本人一句话都没说,整理这些片子。其后庭审过程正常进行。法律上和程序上双方的争议也是正常的表达。本人毫无过激言论,当然对方也没有过激言论。

庭审结束后,双方已经签完笔录,准备离开。徐清龙突然用手指着我说:“对面的那个傻东西……”本人当然不能接受这种侮辱,马上一拍桌子,对他说:“你说什么!”这时,尚未离开的法官和书记员也要求徐清龙不准再说话。但是徐清龙根本不理法官,继续辱骂,而且说:“一会儿你出去看看怎么弄死你。 徐清龙的嚣张气焰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时,已经出门的我方代理人李某,一位已经50多岁大姐听到后,转身回来,说:“你要这样,我可不干了。”法官继续制止,警告他不要等叫法警。此时,原告另外一个代理人段某,就开始辱骂本人代表医院打官司没良心(当然对当事人的这种情绪宣泄,本人见多了,毫不在意)。此后,徐清龙离开法庭。本人留下来向法官提出两点:1、如果徐清龙下次开庭继续辱骂和威胁本人,本人就立即退庭;2、徐清龙的公民代理身份,我方提出疑义,请法庭审查其是否具有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资格。法官表示,徐清龙提供的好像是延庆一个社区的推荐函。但是,段某在当庭陈述,其居住地是在门头沟。

本人离开法庭后,正好需要去该法庭对面的一个法庭等另外一个法官开完庭。这时,已经离开许久的徐清龙和段某又折转回法庭,在经过我身边时,还故意踢了我的鞋。本人仍然保持克制,没有和对方进行任何言语的冲突、眼神的对峙和身体的冲撞。

    二、徐清龙违法进行公民代理的事实。

徐清龙的这种恶劣的做派,让我对其人格和素养以至于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代理资格深表怀疑。于是做了一些功课,利用公开资料收集一下他所代理的案件情况。这才发现,徐清龙就是一个职业“黑律师”,勾结某些社区居委会,向其提供推荐函,向不明事理的当事人违法收费,而且利用这种庭审中的嚣张做派(我相信,他绝不可能是仅对我一个人这样),企图塑造凶恶、蛮横的形象来影响法官的正常判案。以下是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查到的徐清龙代理的案件,考虑到审判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不一定是全部,调解书也不上网,故徐清龙代理的案件肯定有遗漏。

1、             2018)京0109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灵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             2018)京0109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灵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             2018)京0109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灵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             2018)京0109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首钢龙基(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5、             2018)京0109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判决书未显示其委托人的住址)。

6、             2018)京0108民初56945号民事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灵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人住址及户籍地“门头沟区”。

7、             2019)京01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和委托人住址均无。

8、             2019)京01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身份是“北京天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人为“北京天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9、             2018)京0109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双峪社区推荐,委托人地址无。

10、         2018)京0109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身份是“北京天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人为“北京天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1、         2018)京0105民初17960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身份是“北京和又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人为“北京和又日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另外两名自然人。

12、         2019)京01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13、         2019)京01民申4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14、         2019)京01民申41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15、         2019)京01民申43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16、         2019)京01民申40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17、         2018)京0109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灵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人住址无。

18、         2018)京0107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自称身份是“北京路和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人为“北京路和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         2019)京01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20、         2018)京0109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称北京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21、         2018)京0109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22、         2016)京0109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称北京灵坤园林公司法律顾问,门头沟区永定镇白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23、         2017)京0109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称“万丰创业建材(北京)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24、         2019)京01民终2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无。

25、         2018)京执复201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徐清龙同时称自己是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首创龙基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并担任另一自然人的代理人,该自然人住丰台区,徐清龙住门头沟区。

26、         2018)京01067452号执行裁定书,丰台区人民法院,徐清龙同时称自己是北京灵坤园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门头沟区。

27、         2018)京0109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同时称自己是“北京瑞驰莱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人“北京瑞驰莱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28、         2018)京0105民初45842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

29、         2018)京0109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住址信息无。

30、         2017)京0102民初17719号民事判决书,西城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是北京国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1、         2018)京0109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林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门头沟区。

32、         2018)京民申1004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

33、         2018)京02民终1085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称北京灵坤园林公司法律顾问,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34、         2018)京0101民初16411号民事判决书,东城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和委托人地址无。

35、         2018)京0109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向阳社区推荐,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36、         2018)京01民终8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37、         2018)京01民终8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38、         2018)京01民终86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39、         2018)京01民终85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0、         2018)京01民终85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1、         2018)京01民终85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2、         2018)京0109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3、         2018)京0109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4、         2018)京0109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5、         2018)京0109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6、         2018)京0109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7、         2018)京0109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8、         2018)京01民终8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址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49、         2018)京0109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地址门头沟区。

50、         2018)京01执复112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海淀区。

51、         2018)京01执复111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海淀区。

52、         2018)京01执复110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海淀区。

53、         2018)京01执复109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海淀区。

54、         2018)京01执复108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海淀区。

55、         2017)京0105民初29645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徐清龙住门头沟区,委托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56、         2018)京01民终78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住门头沟区,委托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57、         2018)京010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徐清龙自称“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人“北京灵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一个公民在一两年里代理了至少57件案件,这个工作量甚至比一个执业律师还多。因此,完全可以说徐清龙是一名“职业”的“公民代理人”,而且还“同时”是多个公司的员工。

   三、徐清龙的公民代理和扰乱法庭秩序的违法性。

(一)徐清龙公民代理行为的违法性

1、公民代理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2017)最高法行申9123号民事裁定书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五)项的解释是:“本条文中的被推荐对象应限定在‘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公民’,且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所在社区一般应推荐了解案件情况或具备法律知识的公民代理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代理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

(1)   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应当是在一个社区、单位;

(2)   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其属于社区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3)   代理人必须有社区或者单位的推荐信;

(4)   代理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了解案情。

2、             根据上述摘录的徐清龙所代理的案件的情况,徐清龙的公民代理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具体如下

(1)     徐清龙明显存在代理非其所在社区的当事人的案件。

(2)     在同一年里,徐清龙在多个案子中自述的所在单位不相同,这显然不合常理。

另外,向徐清龙出具推荐函的社区主要都是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双峪社区,由于无法接触到案卷材料,无法确定徐清龙的委托人是否都是该社区的公民。这些问题需要请人民法院调查得出结论,特别是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审理了徐清龙代理的如此多的案件,不可能不发现其中的疑点。

3、             徐清龙在本案中的代理资格问题。

    第一,委托人是否是出具推荐函的社区公民,有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徐清龙是否是出具推荐函的社区公民。从本案审判员提供的信息,出具推荐函的社区(延庆的社区)并不是委托人所在社区(委托人自称是门头沟区的),那么徐清龙就不具有法定的公民代理人资格。

(二)徐清龙扰乱法庭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的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将刑法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刑法本条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当然包括了代理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徐清龙在法庭上辱骂甚至威胁对方律师,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虽然法官对其进行阻止,但是却收效甚微,任其嚣张跋扈,甚至用非常低劣的手段,企图伤害对方律师。徐清龙如此藐视法庭,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这只能更加助长违法,仍违反秩序的人得意忘形,而遵守规则的人被肆意侵犯。

四、强烈请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违法公民代理人予以严格审查,坚决清退。

在本人所代理的案件,确遇到过非常严格执行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对那些不是当事人同一社区的居民,即使提供推荐函,也坚决不准出庭代理。本人印象中在朝阳法院一次开庭就有一名法官如此执行。

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如果司法者都不能依法行事,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执法必严”从何说起?“依法治国”如何落实?如果守法者得不到保护,违法者却逍遥法外,那么法律的价值又何在?这些问题难道不该我们这些以法律为武器的法律职业者深思吗?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作为律师,我们是坚守正义,还是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作为法官,是明察秋毫,眼中揉不得一点沙子,还是做一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乡愿”?

徐清龙是一个典型,但是他绝对不是一个个例,在北京市存在相当一批这种扰乱法律秩序的“黑律师”。“黑律师”横行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将带来严重后果,甚至社会问题,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地争夺法律服务市场的问题(本人也从来不以此为出发点来要求打击“黑律师”)。

1、“黑律师”将会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火药桶。这不是耸人听闻!“黑律师”的目的有且只有一个——金钱,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钱,怎么来?挑唆当事人。挑唆当事人打官司都算是文明的,挑起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他们最拿手的手段。即便是打官司,法庭秩序对他们来讲是儿戏。他们已经吃透了我们很多法官的软弱,利用当事人的哭闹,借机生事。辱骂和威胁对方律师的目的根本不是在辱骂和威胁对手,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法官的裁判。也许老法官、充满正义和正能量的法官不会吃他们这一套,但是有些年轻法官在面对这些无知、无畏、无耻、无底线的“黑律师”的时候,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心理犯嘀咕——“是否犯得着为一个案子丢掉身家性命”?而他们今天的得逞,必将助长他们未来的更加嚣张。法律将不再是武器,违法才是硬道理!

2、“黑律师”终将会成为法院和法官的噩梦。虽然现在似乎法官还可以在法庭上训斥“黑律师”们的恶行。但是请记住一句话“尾大不掉”,今天的纵容必将是明天的恶果。当这些“黑律师”真正成为气候(现在已经有苗头了,徐清龙就是一例),不要以为今天法官的训斥明天就可以继续好使。他们会有很多手段,比如鼓动当事人哭闹,撒泼打滚,这些情况可不是今天才有的。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在所谓“人性化执法”的纵容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孩子”越来越“会哭”,而这一切的背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黑律师”的身影。

3、“黑律师”的盛行最终损害的老百姓的利益。“黑律师”对法律的践踏的后果不必待言,法治不兴,社会秩序的崩塌,倾巢之下无完卵,每一个人都将是受害者。即便是请了“黑律师”的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因“黑律师”的不择手段而获得额外利益。但是,“黑律师”的“黑”绝对不会是只对诉讼案件的对方。“黑律师”的“黑”是对除他之外的所有人。不要指望“盗亦有道”!当一个人没有底线,你能指望他会独独放过你吗?就是在金钱上,也许他一开始不会像真律师那样收费那么多,但是他最终受的钱往往会多于一个正规律师所收费用。因为,“坏人总比好人的办法多”。

4、“黑律师”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作为一个有十多年执业年限的“不大不小”律师,本人从不担心被“黑律师”抢饭碗,因为有些饭碗“黑律师”是抢不走的。所以,我不会在所谓“黑律师”和正规律师竞争这个低级问题上讨论。但是“黑律师”却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是在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的共同管理之下,每一个正规律师不敢乱来,因为一旦违法违规,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所以,我们律师不会乱来,也不敢乱来,因为不能丢掉自己吃饭的饭碗。但是“黑律师”不同,没有任何机关和组织能管得了他们,所以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真律师不管大闹法庭,但是他们敢;真律师不敢威胁对方人身安全,但是他们敢;真律师不敢乱收费,但是他们敢。他们就没有不敢干的事儿!如此一来,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必将大乱。乱了怎么办?伤害不到有能力的律师们,因为“黑律师”还不配。但是他们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秩序,伤害的是那些处于社会相对底层、对法律服务市场还不了解的而被他们蒙骗的老百姓。

5、“黑律师”将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毒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仅是有法、执法和司法,更重要的将法治精神扎根于每一个人的心中,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不是工具,而是一种精神,这才是法治,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而在“黑律师”那里,法律是他们的万物,被任意揉捏,用得着的时候讲法,用不着的时候就恣意践踏法律。法律对他们来讲,不是一种神圣的东西,而是卫生纸,用完就扔。而如果这些“垃圾”都能得逞,那比如是“劣币驱逐良币”。试问,这是我们想看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果吗?

 

“黑律师”为什么可以盛行?

因为我们的有些机构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黑律师”必备的要件是推荐函,有些社区就可以毫无底线地想开就开。这里面到底是不是有利益链条,是不是有腐败行为?恐怕只有监委介入才能查清(所幸现在有《国家监察法》,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也都在监委的监督对象中)。

不客气讲,“黑律师”的盛行,还因为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纵容。我们的法官有没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高度来看待这个现象呢?显然有些法官没有。只是流于表明的审查,缺乏政治意识,没有政治高度(在此建议多学习一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形式上马马虎虎过得去,不影响自己的开庭程序就行。不说别的,就说徐清龙,在一个案子里(第25号),自称是两个公司的员工,这样低级和低劣的表达就可以蒙混过关?还写在裁判文书上,而且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

 

    我作为在法庭上被攻击、被威胁的受害者,我要求对徐清龙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作为一名律师,我要求不予准许徐清龙作为公民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作为一名公民和北京市市民,我请求各级人民法院真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代理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不给“黑律师”以钻法律空子的任何机会。


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田燕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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