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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酒后回家途中死亡谁来担责?

2018-09-20    来源:法制网    点击:1927   

男子叶某在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其母亲和子女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对叶某死亡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7507.53元。

2017年12月6日下午,叶某与朋友刘某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滨江路河边喝茶。正巧当日刘某的朋友徐某从外地回到万盛,遂邀约刘某等人晚上一同聚餐。当晚18时许,叶某随同刘某、徐某、杨某等人到餐馆聚餐。途中,刘某又联系傅某一同前来聚餐。晚餐中,叶某与刘某、杨某、徐某、傅某等人同饮用3瓶500毫升装白酒。晚8时许,叶某又与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到KTV唱歌。期间,刘某等人又饮用了12瓶啤酒。22时许,刘某先行离开KTV回家。刘某走后,傅某又邀请杨某和其他朋友一同到大排档吃宵夜。23时许,叶某与徐某在一大排档找到傅某、杨某等人。因责怪未请其吃宵夜,叶、傅二人遂发生口角,傅某便联系刘某赶来劝走叶某。24时许,刘某赶到大排档劝解叶某,并将叶某送上一辆出租车,让其乘车回家。

12月7日清晨,叶某被发现死于其居住的家属院楼道处。次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叶某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脑伤。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在叶某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21.4mg/100ml;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公安机关对叶某死亡案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叶某的母亲陈某、儿子叶某某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21708.50元。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由叶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该院遂判决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各自赔偿陈某、叶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7507.53元。

刘某、杨某、徐某、傅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尽到注意义务同饮人需担责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同饮行为虽属于情谊行为,但同饮人醉酒后,其他同饮人之间均有护送、送医救治、通知亲属等安全注意义务,意在避免同饮人可能发生的安全危险。同饮人明知他人醉酒后,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以致其他同饮人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死者叶某与刘某、杨某、徐某、傅某一起聚餐饮酒,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清醒的认识。但其未能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同饮人存在劝酒、灌酒等强迫性饮酒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叶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杨某、徐某、傅某明知叶某醉酒情况下,未尽到安全护送、通知家属等注意义务。结合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421.4?/100ml以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刘某、杨某、徐某、傅某的行为与叶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杨某、徐某、傅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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