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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继承人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病故经费,在扣减相关支出后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2020-02-27    来源:    点击:1779   

关键词
被继承人 继承人 抚恤金 病故经费 存款 遗产范围 法定继承


要点提示

遗产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确定的财产,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病故经费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呢?本案终审法院认为在扣减相关支出后可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刘某4王某1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刘某2、长子刘某3、次子刘某1刘某4于2017年5月6日去世王某12018年8月27日去世
刘某4去世后,刘某4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243851.6元、病故经费79478.82元。刘某4名下银行账户内留有存款242380.96元,上述款项由刘某3领取。
2018年7月27日,王某1的账户收到大病救助50000元,次日该笔款项被取走。王某1去世前,其在开设的17个银行账户均已经销户。王某1去世后,其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收到项目为“基养”金额为3900元的汇款。
刘某1、刘某2向法院诉请1.依法继承刘某4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病故经费等共计177899.19元;2.依法继承父母银行存款。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刘某3给付刘某1遗产折价款60000元
二、刘某3给付刘某2遗产折价款60000元
三、驳回刘某1、刘某2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刘某3给付刘某1折价款126854元
三、刘某3给付刘某2折价款126854元
四、驳回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被继承人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病故经费,在扣减相关支出后可由继承人之间分割!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刘某4与王某1名下的存款及刘某4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病故经费的分割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某4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病故经费均发生于刘某4去世后,故并非遗产若上述款项尚未被领取,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可以在处理遗产时一并予以处理。本案中上述款项已领取完毕,故法院不再进行处理。仅可就刘某4去世后遗留的银行存款242380.96元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改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刘某4与王某1系夫妻,本案三位当事人为其二人之子女。刘某4于2017年5月6日去世,留有存款共计242380.96元,刘某4单位发放抚恤金及病故经费共计323330.42元,上述款项均由刘某3领取后,王某1于2018年8月27日去世,2018年7月27日王某1账户收到大病救助50000元,该笔款项亦由刘某3领取刘某1、刘某2主张应对上述款项予以分割,刘某3主张上述款项已用于支付王某1的医疗费、保姆费等。考虑到刘某4名下存款属于其与王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4的抚恤金及病故经费亦有王某1的份额,且王某1去世前确有235149.54元的医疗费支出,故可在刘某3领取的上述款项中扣减王某1的上述医疗费。至于刘某3主张剩余部分用于王某1生前的保姆费等各项生活支出,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王某1生前有存款,且有退休工资,其去世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均已销户。刘某3虽主张为王某1支出保姆费等各项生活费用,但未就此提交证据。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及王某1存款与工资情况,王某1能自行负担其生活费用,故法院对刘某3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某4名下存款抚恤金病故经费以及王某1名下大病救助费在扣除王某1生前医疗费后,可在刘某1、刘某2、刘某3之间分割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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