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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刘素华:官员用公权打击网上不利言论属违法

2020-02-20    来源:    点击:3088   

2013年12月20日,原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魏一宁因为受贿,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案中的行贿者,是来自全国6省11地市公安机关的11名网警。魏一宁先后280多次帮助外地网警删除当地政府机关的负面帖子,并收受贿赂共计709980元。


外地网警纷纷向海口的网警副队长行贿,原因很简单:知名的天涯社区和凯迪论坛总部,都设立在海口。天涯社区多年位居全球最有影响力的中文论坛首位。按照网络属地管理的原则,海口市公安局对天涯和凯迪的网帖有处置权。这也正是外地网警向魏一宁行贿的原因。此案让我们感受到网络管理的乱象,这个乱象不是网友之乱,而是政府监管之乱。


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肆意要求删帖的滥权。网络确实需要监管,而删帖也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删除帖子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比如,对那些内容不健康的、威胁社会稳定和诽谤侮辱他人的帖子可以删除。但据报道,现在11个地市的网警请求魏一宁帮助删除的,却都是对政府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帖子。正如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写的:“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魏一宁接受财物未经审批删除帖子的行为,事实上会削弱社会监督的效果,实际上是为帖子所指向的机关或单位谋取利益。


另一方面,网站所在地网警岂能随意下达删帖的指令?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很多地方都是凭上级领导的指示、警方自己制定的制度、甚至是网警的个人判断来决定是否删帖,这一方面容易践踏公民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以权谋私的乱象。因此,建议对网络管理立法,立法机关应尽早将此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人民日报与人民网一项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联想到2008年南京“天价烟”事件、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公务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等一系列网络监督案例,我们不得不承认,数量庞大、无所不在的网民正在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可以说,网络监督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引人注目。它已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从这层意义上说,网络的发展不仅是一场信息革命,也是政治民主必然要经历的发展进程。通过网络这条倾听民意的重要渠道,党和政府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完善党员的纪律约束机制和司法惩戒机制。


如今,许多官员感觉工作压力加大,官不好当了,因为有无数双眼在盯着。我觉得这是好事,如果是正当行使职权,你怕什么?有些人感觉有压力,是因为不容易滥用职权了,很多幕后交易不好做了。现在已经有很多官员改变了行为方式,更加自律,不敢随便越权,成了公众面前的“玻璃人”,这样坦坦荡荡,其实心里更踏实。


学会从网络上听取民意,并积极回应民间的质疑,已成为新时期政府官员的一项基本素质。然而,有许多官员依然对网络比较抵触,甚至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网络煽动了百姓情绪,一旦网上出现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就迅速删帖甚至查封ID,并动用公权力对发帖者进行跟踪、报复。这种做法是很不明智的,而且是违法的。


以前由于资讯不发达,一些地方发生的恶性事件往往被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内,许多社会问题被掩盖了,而网络的发达使得许多问题显性化。要直面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堵、躲、压的做法,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有些官员总是把老百姓放在自己的对立面来看,总觉得老百姓是刁民,而没有从深层次去考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为什么老百姓不信任政府?主要原因是当地政府没有认真为老百姓服务,对老百姓的利益诉求不予重视,推诿、扯皮、不作为,甚至采取打压态度。长此以往,就造成了官民情绪对立严重的局面。一个开明的、先进的政府是不怕老百姓揭发问题的,这在根本上有利于促进政府廉洁高效。


当然,网络也有自身的弱点,那就是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有些不实信息,经网络广泛传播后,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秩序。还有的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这诚然有网络自律和公民媒介素养不够的问题,但最关键的,还是有关政府部门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没有官方的权威声音去澄清,民间的传播就会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慌。因此,如何最大化地发挥网络的积极功效,抵消网络的消极作用,体现科技造福人类的先进面,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和挑战。


建设责任政府,塑造理性公民,网络大有可为。


龙华区法院还认为,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监督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服务质量。


“网站上的帖子是否涉嫌违法,是否侵犯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私权利,是否能够被删除,这需要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裁定和判决后决定,不是网警个人能利用职权决定。李孝霖表示,这也是法律对于私权利的一种保护。


李孝霖认为,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但目前网络警察的一些执法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授权,也不能出现这样的法律授权,“这样就可能造成网警权力的滥用,并使其以此寻租获利,这是现有政策所不能监督和制约的,只有公安自己内部的规范所约束”


网警的删帖“生意”


刘通自称“有个底线”,只帮忙删除政府类的负面信息,其他的负面信息不会删除。在他看来,这类信息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可以直接向各大网站发指令要求删除,但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负面信息他无权指令各大网站进行删除。


按照公安部规定,所谓“有害信息”主要是指危害国家政权、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黄赌毒枪的违法信息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网络信息。发现这些信息后,使用公安部内网系统上报给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由该机关进行处置。像百度网、凤凰网、搜狐网、新浪网、网易网等网站的贴吧、论坛上,会发现涉及当地政府负面的帖子,这些网站归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管理。濮阳网警刘小允不能按照正常程序上报北京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删除所想删除的帖子。这类涉及地方政府的负面信息不属于公安部规定的有害信息,即便上报给北京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按规定对方也不会删除。最终刘小允只能找刘通帮忙删除,“他有权指令各大网站删除这些负面信息。”


据支付好处费的多名网警证言,找他们帮忙删帖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在李孝霖看来,“网警自己是不会出钱让其他地方的网警来帮忙删帖的,网警也没有那么多的钱,所以就只能是地方政府来买单,这也是地方政府支出的一个灰色地带。”


除受贿的两名网警获刑外,两案涉及的其他13名网警中,目前有6名网警还在原岗位任职,6名网警已被调离原岗位,还有一名网警刘小允已提出辞职,原因不明。“其他网警向海口和北京网警贿赂,那么需要删帖的人又给了这些网警多少钱,这些网警的获益是多少,这些都是不公开的,也无法让外界知晓。”李孝霖说,涉嫌行贿的网警找其他网警删帖,承担着很大的风险,要么是有经济利益受益,要么是上级领导或者政府的压迫致使他这么做,但无论如何,这些都要查清楚,不能仅仅依靠一些个案来推动网警的自律行为,最终的层面还是要打断地方政府的这种删帖需求。


虽然魏一宁的辩护律师认为,魏一宁多次收取异地网警同行的办案费用,并为其他省份的相关政府部门删除对政府具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帖子的系列行为,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但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定,其接受财物后帮助未经审批删除帖子的行为,事实上会削弱社会监督的效果,实际上是为帖子所指向的机关或单位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龙华区法院还认为,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正常的监督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服务质量。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刘素华表示,“如果删除公民正常监督发的帖,就把公民的监督权给堵住了,是破坏法制的一种行为,也与法律背道而驰。


“网站上的帖子是否涉嫌违法,是否侵犯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私权利,是否能够被删除,这需要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裁定和判决后决定,不是网警个人能利用职权决定。李孝霖表示,这也是法律对于私权利的一种保护。


李孝霖认为,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但目前网络警察的一些执法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授权,也不能出现这样的法律授权,不然就可能造成网警权力的滥用,并使其以此寻租获利。


网上删帖的乱象


部分腐败官员在自身问题被查处之前,对网络上的举报帖胆战心惊,往往想尽各种办法进行删除,也有网警利用手中职权,将删帖当成生意。但最终,这些人落马受审。


“表哥”杨达才曾找人删帖 因受贿一审被判14年

新华社2015年5月20日报道,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有偿删帖案,全国22个省市近2000人涉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据犯罪嫌疑人余某供述,他所在的公关公司扮演着“权力掮客”的角色,提供“删帖服务”,举报官员的帖子是重点删除对象。


据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介绍,“表哥”杨达才在被查之前,网上涌现大量举报帖,不少同行都删过这些网帖。他靠删帖短期内赚了780万元。


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012年8月一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微笑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被广泛转载,网友称其为“表哥”。


2013年9月5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已退交赃款52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中央网信办一副局长参与网络删帖 还与情妇生子

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副局级干部高剑云(原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副局长)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高剑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长期包养情妇并育有一子,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高剑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决定给予高剑云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给予高剑云开除公职处分。


网警帮人删帖收好处费70余万 一审被判10年


官员担心落马找人删帖,而作为海口市公安局一名网警,他却因为将帮人删帖当成生意,“净赚”70余万后被查。


据中新网2014年4月1日报道,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删除帖子,收取11人“好处费”共计70余万元。


2007年9月起,魏某宁开始担任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2010年9月,他升职为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魏某宁担任副大队长期间,他的工作职责包括网络舆情监控、情报收集、信息处置等。如果外地网警需删除在“天涯”、“凯迪”网站的帖子,要通过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协助。海口公安局网警支队民警根据规定给“天涯”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RTX(一个聊天平台服务器),给“凯迪”等网站下发处置指令是通过指定的QQ群,网站一般都会按照网警的要求进行删帖等处置。


2011年7月,魏某宁通过全国网警自发建立的一个QQ群,认识了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网警高某、彭某等人。


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帮彭某在“天涯”、“凯迪”网站删帖。为了表示感谢,彭某通过转账方式分148次付给魏某宁删帖“好处费”48.3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汇款、转账以及支付宝的方式收受高某、彭某等11人钱财共计70.99万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宁多次接受异地网警的委托擅自删除帖子,表面上看,这种行为避免了异地网警出差执法,减少司法成本,也能迅速消除违法或侵权帖子的负面影响,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对政府具有负面影响的帖子均系违法或侵权的,根据法律精神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亦有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而网络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龙华区法院以魏某宁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被举报后“协调”删帖 福建原省长苏树林一审获刑13年

2017年9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一套在黄金时间播出了纪录片《巡视利剑》,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作为腐败典型出镜现身说法。苏树林在镜头前忏悔,十八大反腐见成效后,他天天心惊胆战,“曾想开燃气自杀、开枪自杀、跳海自杀,但因怕死而迟疑不决,长期靠药物安眠、镇静”。


苏树林曾在石油系统工作多年,2007年到2011年间担任中石化集团一把手。除了通过项目牟利,平时,苏树林把国有的石油企业当作可以随意取用的私人银行。下属企业为他定制高级服装、出资购物达数百万元,他都安心接受;私人的各种花销也都在中石化报销,即便到福建任职后依然如此。


当他调职福建之后继续在中石化报销个人花销时,有人在网上发帖议论。苏树林看到后第一时间采取了行动——不是停止报销,而是想办法删帖。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章盼说:“苏树林安排有关人员协调把这些网帖给删掉,把当时购物的大额发票替换成小额发票,然后把经办人调离岗位。”


2015年10月,已经担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的苏树林,因为在中石化期间的问题被立案审查。


据《法治周末》报道,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苏树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由于该案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上海市二中院5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通报显示,苏树林的贪腐长达16年,始于其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之时,后延续到在中石油、辽宁省委、福建省委省政府任职期间,他被控十数年间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622.1215万元。


同时,检方还指控苏树林2008年至2009年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在收购海外相关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苏树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过鉴于他受贿的600万元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政府如何依法管理媒体与网络

李希光



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散播的海量信息已成为中国政治辩论的中心,也是各种势力操纵民意的工具。当前,各利益集团都在设法根据自己的立场来左右新闻报道、解释新闻事件,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压力,影响党和政府的改革决策。本文就当前国内媒介风险、国外发达国家是如何防范媒体侵蚀公众和国家利益进行了论述,同时就如何正当管理好国内的媒体和网络提出了建议。



今天,媒介和网络信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永恒背景,网络传播的新闻更是公共生活和政治辩论的中心。但是,在今天的网络媒介环境里,无处无时不在的网络信息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风险。

一、当前的媒介风险当前,媒介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比如资本对媒体的渗透,新闻职业道德滑坡。在今天的媒介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变成了“媒体消费者”。在资本操纵下,一些新闻报道出现了娱乐受众的倾向:一味满足收视率和发行量的需要而不顾人民群众的真正需要。资本渗透着媒体,甚至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从新兴媒体到某些官媒的网络版,其言论和新闻立场也经常出现舆论一律,受众变成“媒奴”。另外,移动技术和社交网络媒体带来的是对第一时间的狂热竞争,其结果伤害了新闻传播的职业道德,导致新闻质量的下降。

舆论失去制动力,第一时间新闻暴政。网络新传播技术加速了新闻的采集报道速度,带来了第一时间新闻暴政和观点专制。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在网上发布消息,近年来的重大危机事件首发信息很多都是由网民现场首先发布出来的,广大网民的参与消解了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传统媒体的滞后使得舆论引导能力受到挑战,尤其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网上各种声音此起彼伏,谩骂声,愤怒的声讨声,很多时候,谣言充斥着网络,甚至达到失控的状态。美国《外交政策》称中国的网络舆论为“谣言人民共和国”。[1]在网络围攻和围观中,舆论失去制动力,导致第一时间新闻暴政。

媒体成了各个集团斗争的战车。在中国今天站在社会改革的十字路口的时候,媒体成了各种利益集团都想借重甚至利用的对象。一些利益集团培植自己的代言人成为舆论领袖,那些掌握媒体资源和话语权的舆论领袖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问题、怎么去思考这些问题。结果,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和舆论领袖对关键事件和问题的片面观点,导致很多网民和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误解或敌意。

话语权深度分割中国社会,各集团在制造利己的“社会共识”。社会学家李强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人分为四个利益群体[2]: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改革本身是社会利益结构调整,而利益结构的调整显然会使得一些集团或群体获得利益,同时会使得另一些集团损失利益。议程对立的利益集团在网络上进行舆论斗争,各个阵营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情,利用其代言人制造虚假的社会共识。

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二元对立。当前,由于政府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等诸多问题,导致百姓仇官仇富的不满情绪严重,而今天政府的网管行政机构在重大事件中,引导舆论的手段欠缺,甚至对不利于自己的舆论进行“封”和“堵”,而不愿从政治传播角度分析其国内的政治因素,结果形成一种群众与政府二元对立的政治对抗。

二、西方民主国家如何防范媒体侵害国家与公众利益今天,面对媒体已经出现的或者潜在的风险,如何确保新闻媒体能像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等公共事业那样,为社会提供均等化新闻与言论服务?媒体公共性的基本原则是各个阶层的民众在重大议题上的知情权、在各类主流媒体上的民主表达权和平等对话权。媒体上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无论是在传统主流媒体上,还是在新兴媒体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理性对话成员。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普遍采用的几种媒体制约手段[3]:1)执政者通过国家干预制约。但是要尽可能避免通过行政制约对媒体公开压制。行政制约媒体负面效果极大;2)商业利益制约。利用资本关系的错综复杂,采取更为隐蔽的控制手段。比如,通过广告来制约媒体。今天广告制约效果日益强化,很多广告客户通过各个公关公司开始直接参与新闻报道的制作中;3)新闻源制约。有权势的新闻源凭借发达的信息传播手段,能够对新闻报道获得强大的控制力;4)媒体从业人员资格认证;5)建立媒体问责制。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媒体的第五种权力机构,来制裁违背新闻准则的媒体;6)新闻生产的社会控制。指控制新闻意识形态内容和新闻编辑部的社会力量。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媒体的权力制衡主要是制定法律、新闻政策和行政规章管理媒体活动。一般认为,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涉及到出版发行乃至编辑、制作的各个方面,总体上看比较健全和完备。其主要的法律法规体现在以下方面[4]:

(1)保障出版自由。该制度主要在宪法中和出版法中予以规定。其中,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个宪法中就附有1789年法国大革命立宪会议所通过的《人权宣言》。该宣言规定,“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为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5]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求法案》、《权利法案》都对公民享有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有所规定,同时也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出规定。美国1791年实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6] 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决议,在肯定“人人应有思想自由和发表自由”的同时,列举了数条禁止公开发表的内容:(1)国家安全秘密;(2)意图煽动他人以暴力推翻政府制度或扰乱治安者;(3)意图煽动人民犯罪者;(4)发表不洁或有害于青年的文字、或供青年阅读的出版物者;(5)妨害法庭审判公正进行者;(6)侵犯著作权、艺术权者;(7)意图损害他人名誉或有害他人而无益于公共者;(8)违反职业上、契约上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者,包括泄露因职业上或官方资格而获得的机密消息;(9)有意欺骗者;(10)损害人民、国家间友好关系的虚构或曲解新闻者。如果违反这10条规定,必须受到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

(2)保护隐私。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对隐私特别注意保护。法国的《刑法》和《民法》对私生活的保护都有所规定。1970年修改的《刑法》规定有这样的内容:当某人处于自己生活的空间时,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使用器械偷听、录音、录像等行为均要受到处罚。通过新闻出版途径披露这方面内容也是不允许的。媒体在制作音像节目时,如果涉及到了某人的讲话录音或场景录像,需要将这些不同的内容合成一体以增强艺术效果时,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必须特别地予以说明。美国《重申民法(第二版)》规定:“公布他人私生活有关情况,如属下列情节,就要对侵害隐私负法律责任:a、公布后对他人极具冒犯性;b、材料不属合法的公众关切之内容。”

(3)禁止诽谤。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法律制定得非常严格。法国的法庭对诽谤、污辱的定义是:所谓诽谤就是指有针对性地危及某人或某个实体的名誉、声誉的评论和指责,并且这种评论和指责是公之于众的。所谓污辱,是指毫无掩饰地使用辱骂的词句表达作者抨击或蔑视的态度。法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应用并非一视同仁,如果诽谤、污辱的对象属于下列范围,肇事者将受到严惩:一是政府各部部长、议员、被选举人、公务员、行政司法机构、法庭、陆军、海军、空军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机关;二是任何个人、团体、民族、宗教信仰。英国专门制定有《诽谤法》。该法规定任何书刊不能有诽谤他人的内容。

(4)保守秘密及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任何出版物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这是所有西方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的,有的国家甚至在若干个法律中都有规定和涉及。如美国有《国家保密法》,英国有《官方机密法》;瑞典和法国在其各自的《出版自由法》中都有规定,法国还在其《刑法》中有所规定。法国的《刑法》中有下列要求:禁止出版和传播未经政府许可公开的军事情报和为了国家安全而由政府掌握的各种文件、物品等档案资料。法国1978年制定的《自由接近行政文件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查阅所有的官方文件。但是,在以下8种情况下不得查阅:政府或其他执行机构的秘密文件;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秘密;有关金融和政府信用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文件;未经有关机构允许的有关预审的事务;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材料;商业和工业贸易秘密;与有关机构调查消费或税收有关的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秘密。西方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都制定了有关新闻界和政府关系的法律。1989年制定了新的《政府秘密法》,涉及5个领域:执法、外国政府提供的秘密信息、国际关系、国防、安全和情报。该法令禁止媒体泄漏有关这些领域的任何新闻,记者也无权以维护公众利益的理由,泄漏这方面的信息。2000年,英国政府提出修改《反恐法》,修正案规定,当发生了“为了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目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攻击人或财产,或者暴力恐吓或强制政府、公众或群众”的事件,记者不仅知情不向政府举报,反而报道这种暴力行为,将依据第18条款,视为犯了恐怖主义罪。1912年建立的“国防咨询通知制度”至今仍然被各个媒体严格执行。这个制度规定,一旦国防、报纸和广播委员会发出通知,总编们将被要求实行新闻审查。这方面的通知涉及领域包括英国军队的行动、部署、实力、核工业设施、紧急状况下的地下石油储量等。1995年4月,澳大利亚外交部部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禁止多家媒体有关该国情报部门窃听中国外交官员的新闻报道。

(5)保护社会秩序不受危害。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普遍规定,严禁煽动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美国的《间谍法》和《史密斯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芬兰的《芬兰出版自由法》、瑞典《出版自由法》、日本的《破坏活动防止法》等都对此有所规定。这些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不得鼓吹、劝导、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毁、推翻政府;B、不得煽动武力攻击本国法律;C、不得邮送鼓吹叛国、暴力、武装反抗的出版物;D、不得煽动凶杀、抢劫、纵火;E不得出版假新闻扰乱公共秩序;F、不得攻击国王和政府首脑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政府官员;G、不得干扰大选投票;H、不得干扰军队活动,煽动军队通敌;I、不得伤害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官员。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的第11条被认为是规定法国新闻法的一般性原则。《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思想与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规定新闻出版物不得“直接煽动凶杀、抢劫和纵火或煽动从事刑法第75条至101条所规定的妨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得“侮辱共和国总统”,不得故意“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不得“损害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法国相关法律还规定,办报人必须是法国籍,使用真名;被报道对象有权对报道的内容进行答辩,对此答辩报纸必须在3天内刊登、杂志在下一期中刊登。

(6)利用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7]。作为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美国一直在探索有效管理互联网的方法。自1978年以来,美国先后出台130多项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奥巴马上任后,推进网络安全评估并制定美国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2009年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协调和整合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下属6大网络行动中心的信息,以提供跨领域的网络空间发展趋势判断能力,分析并上报全国网络空间的运行状况。2010年2月,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2009网络安全法》,该法案给予总统权力“宣布网络安全的紧急状态”,允许“关闭或限制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网络”。美国国会还陆续通过了《保护网络资产法案》、《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在监管互联网方面给予总统和联邦政府更多授权。2011年又分别发布了《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俄罗斯十分重视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以此界定互联网行为,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俄将《俄联邦国家安全构想》、《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和《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等法律文件作为信息安全的政策指导,以《俄联邦大众传媒法》、《俄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俄联邦保密法》、《俄联邦著作权法》、《俄联邦通信法》等部门法为主要执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网络管理补充,形成了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英国政府正试图推动议会通过立法对互联网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包括:警察和情报部门能够在特定情况下获取通信数据,以调查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保护公众安全;允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电信公司安装硬件,储存通信数据长达一年。新立法还要求社交网站保留用户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英国政府推动的网络管理法案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并考虑照顾到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权。根据公布的草案,警方及其他机构在没有被授权情况下不得查阅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内容,相关数据保存的上限不得超过12个月,禁止非授权进入个人邮箱等,同时强化独立监督机制,设立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等。

三、有关对媒体和网络进行正当管理的建议在今天资本渗透的网络媒体环境中,制约媒体滥用权力的难度体现在:1)媒体新增的权力,特别是话语权和议程权,足以进行政治与社会动员,反击任何制约政策与法律;2)媒体从业者的责任——对商业压力的责任大于对社会的责任。媒体从业者更乐于服从媒体的压力,而不是服从其它压力;3)网络投资者和经营者会不惜一切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今天,政府的网管机构在重大事件或谣言中,或者沉默,或者是“封”“堵”,这些都可能造成网民对政府的不满甚至政治对抗,因此,政府需要提高网络管理的智慧和手段,增强网络舆论引导的能力。为此建议如下:

政治公开与透明。党要尽快化解网络舆论上“政府”与“人民”的二元对立格局。未来的改革必须走群众路线,打破少数精英在改革上的话语霸权和暗箱作业。在媒体上能听到人民群众就改革问题发表的声音,特别是媒体要增加报道底层群众的改革意见,在媒体上发表改革建议的学者要具有意见上的广泛代表性。应提高各项改革政策的酝酿和出台的政治透明度,在媒体上要公开决策程序和决策人员背景,以便增进公众对改革决策公允性的信心。确保国家的各项改革政策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确保媒体的公共事业属性[8]。媒体公共性的基本原则是各个阶层的民众在重大议题上的知情权、在各类主流媒体上的民主表达权和平等对话权。媒体上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无论是在传统主流媒体,还是在新媒体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理性对话成员。面对中国媒体公权被资本侵蚀的现实,党要确保新闻媒体能像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等公共事业那样,为社会提供均等化新闻与言论服务,保障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人民的意见对公共政策的塑造力和影响力。

改革方向不被媒体议程左右。主张改旗易帜的人在社会上只占很少一部分,但其中的一些人掌握媒体和网络话语的生杀权。他们一旦发现网上群众意见不利于自己时,就会想方设法用最快的速度封锁不同声音,以凸显他们才是代表未来的强大集团。但是,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确保中国共产党不退化为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把党对政府在价值取向和大政方针上的监督变成人民对政府监督的一种形式。国家的改革要从惠及中国最普通老百姓利益的目标出发,不被资本控制的媒体议程左右。

党和国家需要更真实和完整的网络舆情。目前,向中央各部门报送舆情的机构很多。各利益集团也都在试图向中央呈送有利于自己政治议程的舆情报告,从内部影响高层。为确保党中央获得更真实和完整的网络舆情,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和删除工作必须受到监督,应由全国人大而不是被舆论监督的政府机关依法成立网络信息专家小组,就有关机关提出的微博网站或关键词封堵名单进行审议,并把审议结果公布在国家的相关网站上,防范各级政府把网管工作变成对付人民群众网上监督的“反监督武器”。

保证网络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作用。党要保证网络舆论对各级政府,包括对中央政府的舆论监督作用。当前对各级政府最有威慑力的舆论监督来自网络。从长远发展看,党在管理上不应该把网络媒体从传统媒体中分开。如果党不去与网络里的人民群众发生直接联系,政客就会通过利益集团的资助,在网络里拓展自己政治疆域和政治权力,而利益集团和它们资助的媒体集团又通过与政客的关系为自己的利益寻求政治上的庇护。从长期看,这会给高层带来发生分裂的政治风险。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放开言论,让社会各阶层发出成比例的声音,党要尽快放开国内的微博言论,听到各个阶层真实的政治诉求,尽快形成党执政的新的群众基础,找到党在国内的真诚的政治同盟者。只有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在媒体上合乎比例地自由表达,党的高层方能准确了解民意,真实把握中国社会现状和民心趋势。党和政府还须考虑出台政策和资金,帮助那些没有资金创建报纸、频道、网站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创建媒体平台,使党和政府听到广大中下层群众的改革诉求。

加速媒体权力的透明化。今天的媒体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去影响决策、影响政治结果。媒体拥有过高的政治权力就会变得跟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带来另外一种权力腐败——制造虚假新闻和媒体事件愚弄人民。媒体领导人要政治透明化、个人信息公开化。由于党是代表全中国人民利益,不为任何利益集团服务,从媒体改革的长远目标看,党应该把主流媒体改革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资本服务的公共部门。媒体领导人的任命要由各级人大审议任命。

政府高层网管的权力透明化。政府高层网管要像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那样,须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任命,并定期更换。政府高层网管人员的个人社会关系要公开并定期更新;严禁政府高层网管参与党内和国内任何政治派系活动;严禁政府高层网管与商界、媒体发生任何个人和商业上的联系;严禁政府高层网管负责人参加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大学兼职。

各类改革游说集团活动透明化。制定公开的监管政策,确保公众监督政府决策不受国内外媒体、国内外游说团体、外国政府、华尔街财团和国际公关公司设置的改革议程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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