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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工制度

2018-06-09    来源:    点击:5019   

一、员工入职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知情权。虽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就会增加用工失败的成本。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策: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为此,我们设计了《入职申请表》帮助顾问单位解决这一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是否有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更为麻烦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来的员工是存在职业病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将为此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因为《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在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员工入职前审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疾病十分重要。
    对策: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
    三、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
    风险表现: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被处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
    对策: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
    四、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有没到期劳动合同。
    风险表现: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对策: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五、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风险表现:一旦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应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单位可能提出该员工泄漏了其商业秘密并且给其造成了损失,这时原单位就有可能将员工与新单位一起告到法庭,新单位将因此而受牵连。
对策:要求新入职员工写下保证书,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责任自负。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
    风险表现: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或抵押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对策: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三、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风险表现:
    1、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类似规定。
    2、赔偿劳动者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 条和第3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 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策:为预防效力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律师的帮助,从而有效的防止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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