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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务

企业被吊销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的有关法律法规

2019-04-24    来源:    点击:1891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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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批复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三、从本批复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中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第的规定,即行废止。

4

《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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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2001年11月13日)

(本文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六)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确认问题

  已经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不能参加诉讼,应当如何确定相应的诉讼主体?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困扰的普遍性问题。各地认识不一,作法各异,目前迫切需要在总结有关审判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进行统一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先讲几点原则性意见。

  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其一,对企业歇业情形下的处理。如果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其债权债务的,可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歇业后完成注销登记,但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歇业后,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歇业企业及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其二,对企业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撤销情形下的处理。如果已经成立相应的清算组,可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可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其三,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诉讼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照各国通例,股东和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并被确定为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

  第三,清算主体的责任。由于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和义务,就是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对外债权,从而实现企业财产的保值甚至增值;加之,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阿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以被清算企业的财产为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外,根据法人制度原则,虽然对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企业的债务,清算主体不应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则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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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十八条 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一)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注销的,负有清算之责的清算主体,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债权人仅起诉企业的,法院不应主动追加清算主体为被告,债权人起诉企业和清算主体的,双方均为被告 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是指: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开办者,联营企业的各投资主体,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的各发起人,子公司的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人选(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箅。人民法院如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企业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的,仅由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二)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区分以下情况可分别或同时承担以下责任:

1.赔偿责任,即当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未尽清算之责,已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债权人受到实际损失的,由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清偿责任,即当债权人举证证明清算主体在撤销企业的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未予清理的,清算主体的该承诺属公允诺,法院可据此允诺判其承担清偿责任。

3.补偿责任,即当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投资不足,请求其补足投资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清算责任,即当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有未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不能实现企业债权的保值等情况,请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企业虽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开办主体未投入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数额的,视为该企业不具备法人人格,民事责任由开办主体承担适用本条规定处理案件,也可参阅本书《企业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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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三、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  

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  

1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  

1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五、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清算主体  

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38、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39、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八、其他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41、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企业投资不实的,对企业投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  

42、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或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应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经济案件案由确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组或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改变。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企业清算纠纷。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赔偿纠纷。  

4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其他批复内容与本意见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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