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咨询服务热线

13837577669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

栏目导航

刑事辩护

最高法: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9-04-24    来源:    点击:1499   

何厚发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276号


何厚发: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665号刑事裁定和(2016)闽01刑申83号驳回申诉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申2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你因对自己及家人的拆迁安置等问题不满,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先后13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3次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本案系因你不满拆迁安置等事由引发,由你居住地的平潭县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平潭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原审对你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上一篇: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下一篇:醉驾可以免刑了!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张红卫律师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64号
网址:www.qinglvshi.com
手机:13837577669
联系人:张红卫律师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请律师网 技术支持-易科互联  |   网站地图  |   企业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