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
2019-04-08 来源: 点击:1438
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案件: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担保合同》、还款银行卡原件均由中永信公司保管,中永信公司对涉案房屋有过出资行为,涉案房屋一直由中永信公司实际控制等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中永信公司与汤志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中永信公司,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汤志与陈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中永信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汤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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