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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5. 在企业借贷中,中间方为了转贷牟利而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19-01-15    来源:    点击:1537   

在企业借贷中,中间方为了转贷牟利而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键词】企业借贷;买卖合同;虚伪意思表示;无效

【裁判规则】

 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来源】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7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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