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2019-01-15 来源: 点击:1536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规则】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来源】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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