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咨询服务热线

13837577669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通报

栏目导航

案件通报

4.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2019-01-15    来源:    点击:1536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权质押;出质登记;质权实现  

【裁判规则】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来源】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上一篇:3.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且债权人未放弃担保权利的,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下一篇:5. 在企业借贷中,中间方为了转贷牟利而借款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张红卫律师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64号
网址:www.qinglvshi.com
手机:13837577669
联系人:张红卫律师
Copyright©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请律师网 技术支持-易科互联  |   网站地图  |   企业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