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想毁约 增值所致损失可主张
2018-09-20 来源:法制网 点击:8101
2017年9月,买方王某与卖方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依约向周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向中介支付了中介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及按揭服务费12500元,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
周某收到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故王某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赔偿房屋增值导致的损失,以及中介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及按揭服务费12500元,律师费10000元。
庭审当天,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周某支付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房屋增值损失、中介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及按揭服务费、律师费共计80000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来由于房价的市场波动较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其中以二手房买卖纠纷居多,大部分案件均是在签订合同后因房屋价格上涨,卖方毁约不再出售的情形。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出售房屋时要衡量清楚利弊,签订合同前慎重考虑,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违约,通常要承担买方因此次购房而产生的中介费、权证代办费及按揭服务费;此外买方还可向卖方主张因房屋增值导致的损失,或者违约金。由此可知,合同签订后如果因卖方的原因不再出售房屋,卖方需慎重考虑并计算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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